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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6-12-23 16:57:15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已经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师发展中心2016  1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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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能力、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增强学校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提高 教学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 建立健全校、院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 提高。

    2. 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支持和激励先进, 鞭策和帮助后进,为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增强教学效果提供内在动力。

    3. 为学校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教师培养培训、进行 教学表彰奖励提供客观依据。

    4. 全面掌握教师教学工作现状和动态,为学校加强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咨询依据。

    二、评价原则

    1. 遵循共性与支持个性相结合,重在支持教师改革创新


    和突出特色。

    2. 检查监督与指导帮助相结合,重在帮助教师发现不足 和改进提高。

    3. 结果认证与过程督导相结合,重在督导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常态。

    4. 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重在激励教师自我完善 和自我发展。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四、评价形式和时间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形式由学校评价和学院评价两部分 组成。学校评价采用学生网上评价成绩,每学年进行两次, 成绩取平均值;学院评价是指学院对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的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年进行一轮。全校性教学质量评价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评价内容和标准

    1. 评价内容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入的所有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见习和实习带教等环节。

    2. 评价标准

    学院评价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色自行制定


    “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评价方案应充分征求学院教师意见确定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理论课评价可参考《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专家听课评价表》,实验课评价可参考《山东中医药大学实 验教学质量专家评价表》,同行评价可参考《山东中医药大 学同行教师评价表》。

    学校评价即学生网上评价标准见《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评教标准》。

    六、评价组织和管理

    评价实行学校、学院两级评价管理制度。

    1. 学校评价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采用学生网上评价成 绩。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去掉前 5%和后 5%,计算平均值。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第 12-16 周进行,成绩取两学期平均值。学生评价结束后由教师发展中心将学生评价成绩反馈到各学院等开课单位。

    2. 学院评价。各学院等开单位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教学 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督导员、教师表参与的评价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对本单位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三周完成评价工作。 评价成绩一式两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一


    份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

    3. 评价成绩和等级: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学生评价成绩、 学院评价成绩组成, 比重分别占 40% 和 60% , Y=0.4*X1+0.6*X2,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计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结果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分别向 各学院反馈。

    七、结果运用

    1.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档案,并以此作为教师考 核、教学评奖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2. 对综合评分≤80 分且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后 10%的教师, 由学校教学督导组重点跟踪检查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学院协助教师本人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3.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综合评分≥90 分,且名次在本学院等开课单位任课教师排名前 30%,学校定为优秀等级。

    八、本办法自 2017  1  1 日起实行。九、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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