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字〔2018〕3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2018年1月10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山东中医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7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省财政奖补资金和学校投入一流学科建设的匹配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项目责任制。建设项目预算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管理模式,严格项目管理,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及资金配置;
(二)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和预算调整;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五)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二)负责编制各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负责按照预算批复制定各项目专项资金的支付计划;
(四)负责编制各项目专项资金的决算;
(五)负责建立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台帐。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负责按照财经法规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运用项目预算控制系统等有效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三)督促各项目单位预算执行,确保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参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编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一流学科建设的以下支出: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六)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资金拨付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等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